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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推廣電郵、短訊、電話前要知道的兩條法例

答案先講: 香港中小企做電郵、短訊、傳真或電話推廣,主要涉及兩條法例。第一條是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(第593章),由通訊事務管理局(通訊局)執行,管的是商業電子訊息:要列明發送人資料、提供取消接收選項、在收到取消接收要求後十個工作天內停止發送,而且不可向已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(除非對方同意)。第二條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第VIA部,管的是用個人資料向指名人士作直接促銷:事先要取得對方同意,緘默不構成同意,對方要求停止時須免費停止。人對人的推銷電話不受第一條規管,但如果你是用對方的個人資料打給指名的人,就可能受第二條規管。

本文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(通訊辦)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(私隱專員公署)的官方說明整理,屬一般資料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
兩條法例各管什麼

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 《私隱條例》第VIA部
規管對象 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(預錄話音、短訊、傳真、電郵) 使用或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
基本機制 選擇不接收:守規則即可發送,收訊人可取消接收 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(包括表示不反對)
不涵蓋 人對人的電話等附表1豁免訊息 撥打隨機抽出號碼的人對人電話、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
執行機構 通訊局 私隱專員公署

私隱專員公署的《直接促銷指引》說明,條例下的「直接促銷方法」指藉郵件、傳真、電郵或其他傳訊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資訊,或以特定人士為致電對象的電話通話;因此非應邀的商業電子訊息及撥打隨機號碼的人對人電話,不屬於該條例下的「直接促銷」。

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:發送前要做到的規則

通訊辦列出,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:

  • 在訊息中提供清楚及準確的發送人資料;
  • 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及取消接收選項陳述;
  • 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後十個工作天內遵從要求;
  • 由號碼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後第十個工作天開始,除非得到登記使用者同意,否則不可發送;
  •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時,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;
  • 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電郵標題。

發送人資料要包括什麼(通訊辦常見問題):

訊息類型 規定的發送人資料
預錄語音或視像訊息 姓名/名稱、地址、聯絡電話號碼
傳真 姓名/名稱、地址、聯絡電話號碼
短訊 姓名/名稱、地址、聯絡電話號碼(如可透過該電話取得地址,可略去地址)
電郵 姓名/名稱、地址、聯絡電話號碼、聯絡電郵地址

其他細節:地址指一般營業地點,不可用郵政信箱;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須兼用中文和英文,除非收訊人表示只需一種語文;短訊的取消接收選項最少一個須為香港電話號碼;取消接收選項須在訊息發送後至少30日內合理地能夠接收要求;取消接收要求的記錄須保留至少三年。

拒收訊息登記冊:三份登記冊怎樣用

通訊局設立了三份登記冊:傳真登記冊、短訊登記冊和預錄電話訊息登記冊。電郵沒有拒收登記冊,通訊辦解釋,設立電郵登記冊會令濫發者輕易取得有效地址。

給發送人的要點(通訊辦《與發送人有關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資料》):

  • 須在 tm.dnc.gov.hk 申請訂用帳戶,提交證明文件並繳費後才可下載。
  • 每份登記冊年費為1,600港元,一年內可無限次下載;三份合共每年4,800港元;亦可訂用三個月,每份425港元。通訊局可能不時調整費用。
  • 登記冊每日晚上十一時至凌晨零時更新,期間不能下載;少量號碼可用網上即時核查,每次最多一百個。
  • 收訊人給予的有效同意凌駕登記冊登記,但發送人仍須遵守其他發送規則;如同時收到同意及取消接收要求,以最新指示為準。
  • 除下載登記冊外,仍須備存公司內部的取消接收清單,每次發送前清理號碼。
  • 登記冊資料只可用作清理用途,不得轉交他人;用作其他目的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。

違反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的罰則

以下數字均引自通訊辦常見問題:

違規類別 執行機構 罰則
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通訊局 先送達執行通知;不遵從執行通知,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,持續干犯每日另加1,000元
使用不正當手法擴大接收層面(例如地址收集軟件) 通訊局 最高罰款100萬元及/或監禁五年
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 轉交警方處理 法院設定的無上限罰款及/或最多監禁十年

通訊辦另一頁補充,違反執行通知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罰款50萬元。此外,任何人因違法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,可自行提出民事申索。

《私隱條例》直接促銷:B2B名片也要留意

B2B獲客常用展覽會收來的名片、公司電話聯絡採購人員。私隱專員公署指出,辦公電話或辦公地址跟姓名結合,便構成個人資料;專員會否執行第VIA部,視乎資料是否以職務身份收集、產品是供公司還是私人使用等。指引舉例:展銷商收集公司採購職員的名片,再寄小冊子促銷辦公室傢俬,第VIA部不適用;但用同一批資料促銷美容產品,就必須遵從第VIA部。

主要規定:

  • 使用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,並提供免費回應途徑;
  • 必須收到對方同意,「同意」包括明確表示不反對,不能從不回應推斷;
  • 口頭同意須在收到後14日內向對方發出書面確認;
  • 首次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時,須告知對方可要求停止;對方提出要求後須免費停止,指引建議備存「拒絕服務名單」。

罰則(《直接促銷指引》附表):沒有告知、未取得同意、沒有依從停止要求等,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;將個人資料提供予他人作直接促銷而違規,為得益者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,不為得益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。

常見問題

發推廣電郵需要事先取得對方同意嗎?

就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而言,通訊辦說明條例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:發送人遵守規則(提供發送人資料、取消接收選項、十個工作天內遵從取消要求等)便可以發送,而電郵沒有拒收訊息登記冊。不過,如果你是使用某位指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向他發送電郵促銷,私隱專員公署的《直接促銷指引》指出須先取得同意,緘默不構成同意。

由真人打出的推銷電話受不受規管?

通訊辦指出,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不屬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的涵蓋範圍。但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說明,以特定人士為致電對象的電話通話屬於《私隱條例》下的直接促銷方法,所以如果你是用客戶的姓名和電話打給指名的人,就要遵守第VIA部的同意及停止要求規定;撥打隨機抽出號碼的人對人電話則不屬該條例下的直接促銷。

對方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後,我還能發短訊給他嗎?

通訊辦說明,號碼登記後由第十個工作天起,除非登記使用者同意,否則不可向該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。如收訊人曾給予符合條例定義的有效同意,而同意未被撤回,發送人仍可依據同意發送,但仍須提供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;收訊人其後作出取消接收要求,即視為撤回同意。

下載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可以給代理公司使用嗎?

通訊辦指出,推廣服務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訂用帳戶替客戶清理號碼清單,但下載的登記冊只可用作清理用途,不得轉交其他人或公司。條例第58(2)條規定不得將登記冊資料用作其他目的,違者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,訂用條款亦禁止轉售或重新分發登記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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