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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企線上推廣怎樣配預算:廣告、内容與展覽三條路的取捨

線上推廣最易出現的預算誤區,是把廣告、網頁、宣傳品同展覽當成同一類開支。實際規劃應先按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《「BUD專項基金 — 申請易」申請指引》(06/2026版)逐項對號,再計算資助、企業現金與時間成本。

三條路先按官方項目對號

以下「三條路」係為方便比較而作的預算分組;申請指引本身係逐項列出可資助措施,並非規定只能三選一。

  • 廣告路|第4.1段:在目標市場投放直接與項目相關的廣告,相關的代營運費可獲資助「不多於6個月」。六個月係受資助代營運費的期限,唔係一個廣告預算金額。
  • 內容及數碼資產路|第4.5、4.6、4.7段:第4.5段涵蓋製作或優化流動應用程式;第4.6段涵蓋建立或優化公司網頁以拓展目標市場銷售,但「每宗申請不可高於港幣十萬元」明確寫適用於「優化申請企業的現有公司網頁」的開支;第4.7段則涵蓋設計及製作宣傳品,並只包括僱用外聘服務提供者進行相關工作的費用。
  • 展覽路|第4.2段:可資助開支包括攤位租賃、攤位設計、攤位搭建及設置、展品運輸、展覽會內廣告宣傳,以及香港受薪員工的交通及住宿。呢段係列出開支類別,唔代表整場展覽的所有費用都一定受資助。

第一個取捨:各項上限唔係同一本帳

真正影響選擇嘅,唔只係「投多少」,更加係「投邊一項、邊類開支」。廣告受月數限制;現有網頁優化有港幣十萬元開支上限;流動應用程式與宣傳品則分列第4.5及4.7段,該兩段本身沒有另列獨立金額上限,亦唔可以將網頁嘅十萬元上限自動套用。

第4.2段嘅展覽支出亦要逐項列明,再對照每宗申請嘅共同上限。換句話說,應先決定資助措施及成本類別,唔係先有一個總推廣費,再任意放入廣告、網頁或展覽。

第二個取捨:可以混搭,但共同上限不變

指引第4.9段明確表示,申請可包括多於一項措施。不過,每宗「申請易」申請最高資助為港幣十五萬元,並以1(政府):3(企業)配對;政府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總核准開支的25%,企業須以現金承擔不少於75%。

所以,混搭唔代表將各項目上限直接相加。第2.4段亦要求每宗項目在12個月內完成,任何再度延長推行期的要求都不獲接納。

第三個取捨:審批、撥款同申請頻率

每間企業每3個月只可提交一項「申請易」申請,不論最終獲批、撤回或不獲批;申請全年接受。呢條規則直接決定一年內可以安排幾輪申請。

正常情況下,生產力局會由收到填寫妥當、附有全部所需證明文件及澄清資料的申請表格當日起計30個完整工作日,完成審批程序並通知結果。申請亦不設首期撥款,要等報告及經審核帳目獲接納後,才以回撥方式發放。預算表因此要同時預留企業現金、審批時間及完成報告後收到撥款的時間。

展覽與線上可以並行考慮

香港貿易發展局《國際資訊科技博覽》參展費用頁列出,標準展台9平方米為港幣33,240元;同頁另有「網上宣傳套餐核心版」,收費港幣3,000元,包括「商對易」商貿配對服務及於「貿發網採購」平台宣傳,並附3GB儲存空間,為期2個月。

實體展台與網上宣傳套餐分列收費項目,展商可按需要同時選擇,兩者唔係必然二選一。不過,以上只係該活動的公開收費樣本,唔代表其他展覽的統一價格;要向提供該服務的機構索取書面收費表,以其最新公布為準。

「貿發網採購」平台介紹頁則自述可「接觸全球逾200萬名網上登記買家」。呢個係官方提供的線上入口樣本,本文唔會以此推算實際查詢、對話或成交結果,亦唔作平台排名或回本快慢比較。

若線上推廣涉及以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,須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《直接促銷指引》處理,包括告知對方可免費要求停止使用,並在收到要求後免費停止;詳見站內《發推廣電郵、短訊、電話前要知道的兩條法例》。

落到預算表的實際次序

  • 先拆開項目:將代營運費、網頁或應用程式、宣傳品、展覽開支分列,寫明目標市場、項目關係及具體服務。
  • 再決定組合:按實際需要選擇一項或多項措施,同時用港幣十五萬元、25%及75%共同限制檢查整宗申請。
  • 跟住排現金:將企業不少於75%的現金承擔,以及回撥安排納入現金預算。
  • 最後遞表核對:確認表格、證明文件及澄清資料齊備,並按每3個月一項申請的節奏提交。

常見問題

問:每宗港幣十五萬元,是否代表企業一年只可以計這筆資助?
唔係。港幣十五萬元是每宗申請的最高資助;指引第2.3段另訂明,企業在BUD專項基金下所有已批及/或正在推行的項目,獲批總資助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港幣八十萬元。

問:香港貿易發展局公布的展台或網上宣傳套餐費用,是否可以直接當作可資助開支?
唔可以單憑收費頁就確認符合資格。第4.2段列出的是展覽相關開支類別,個別收費項目是否適用,應向生產力局查證。

問:「接觸全球逾200萬名網上登記買家」是否代表每間供應商都會接觸到這些買家?
唔係。呢個數字是「貿發網採購」平台整體介紹的表述,並非每間供應商的個別接觸結果,亦不構成查詢、對話或成交承諾。

問:同一筆展覽會內廣告宣傳,是否可以同時按第4.1及4.2段申請?
指引將廣告代營運費與展覽會內廣告宣傳分列,但所引條文沒有說明同一開支能否跨項計算。唔應自行假定,應先向生產力局查證並保留清晰開支明細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https://fta.bud.hkpc.org/sites/default/files/download/Easy-Guidance-Notes-CN_202606.pdf(頁面標示的發布/更新/生效日期:2026-06-01;查閱日期:2026-10-04)
  • https://www.hktdc.com/event/ictexpo/tc/participation-fee-format(頁面未標示;查閱日期:2026-10-04)
  • https://info.hktdc.com/sourcing/dm/added-value/hk/tc/index.html(頁面未標示;查閱日期:2026-10-04)
  • https://www.pcpd.org.hk/chinese/publications/files/GN_DM_c.pdf(頁面未標示;查閱日期:2026-10-04)